民國93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著作權法(下稱現行法) 全部條文共計129條,分為九章:



第一章 總則:就立法目的、定義及外國人著作之保護等項予以規範


第二章 著作:就著作種類、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表演著作、共同著作及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作品予以規範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就著作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作財產權的種類、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著作財產權之權之讓與、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著作財產權之消滅、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著作利用之強制授權等項予以規範。


第四章 製版權:就製版權之取得、登記及存續期間等予以規範。


第四章之一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就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的保護予以規範。


第五章  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就著作權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及權責予以規範。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就著作權侵害的民事救濟方法予以規範。 


第七章  罰則:就著作權侵害的刑事責任予以規範。


第八章 附則:就回溯保護、新舊法適用等予以規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andy H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