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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文明要不斷演進,文化要持續發展,必須在既有的思想及知識的基礎上,尋求創新,以激發新的思維,開創新的知能,並且加以傳播普及,而新思維新知能的形成必須藉由鼓勵創作來達成。如果投入心智及資本從事創作的人,不能夠回收其創作的成本,無法獲取合理的代價,就不會有人有意願從事創作,換言之,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能夠獲得合法合理的保護,就能鼓勵大眾投入創作的活動。如何保障著作人的權益?現代各國皆藉由法律規定賦予著作人特別的地位,讓創作著作的人取得特定的權利,因此,保障著作人的權益就是著作權法的第一個立法目的。


著作人的權益固然應該加以保護,不過,不要忘記鼓勵創作的根本目的,在於尋求文明文化演進的公共利益,在這個前提下,著作人的權益並非可以無限上綱,當私人的權益與社會公益發生衝突時,必須要做適度的退讓,不能一味保護著作人的權益而損及社會公益,哪些情況下,需要調和著作人的私權與社會公益,如何調和使兩者衡平,兼顧私權的保障及公益的維護?也要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以資遵守,著作權法的第二個立法目的就是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論是對著作人私權益的保護,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加以維護,最終的目標還是要讓國家整體的文化持續發展,人類的文明逐步演進,所以促進國家文化的發展就是著作權法立法的第三個目的。


我國著作權法於第一條明定為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明白揭示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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